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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解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什么关系

发布时间:2022-04-01

立法上的“物业管理”与“物业服务”

中国内地的物业管理,随着商品房的建设,借鉴了中国香港的经验,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深圳。一直到2003年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公布,都是使用“物业管理”这个词。当时的条例中有“物业服务”一词,用在两个地方——“物业服务合同”和“物业服务费用”。

20073月,《物权法》公布,里边没有“物业管理”这个词,并且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中所称的“物业管理企业”改为“物业服务企业”,把物业管理用房改为“物业服务用房”,但又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中所称的“物业服务费用”改成了“物业费”。20078月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修订,最明显的修改便是把原先的“物业管理企业”改成了“物业服务企业”。202111日生效实施的《民法典》基本保留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并吸收了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一些内容,又将物业服务合同列入了典型合同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中使用的“物业管理区域”,在《民法典》中被改成了“物业服务区域”。

至今,在我国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,既有“物业管理”一词,又有“物业服务”一词,而且,“物业服务”还是从原先的“物业管理”改过来的。这似乎是说,物业服务不是物业管理,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第四章叫“物业管理与服务”;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说“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。”但究竟什么是物业管理?什么是物业服务?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?这不仅是理论问题,更关乎实务操作。在当前地方物业立法方兴未艾之际,我觉得有必要搞清楚这个基础性的问题。

“物业管理”是业主物权的延伸

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住宅小区,从物权的角度看,都属于区分所有的不动产。所谓区分所有,就是业主们各自拥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,同时共同享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。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从这个表述来看,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由三部分组成: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、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、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。这个共同管理的权利,就表现为实务中的物业管理。所以,物业管理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,是物权的延伸,其内容是业主对区分所有的不动产中的共有部分如何维护、使用、收益。

明确了这一点,我们就知道,物业管理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业主自治。从《物权法》到《民法典》,都规定业主共同管理的事项“由业主共同决定”。行政机关也好,居民自治组织或者物业企业也好,都不是物业管理的主体,不能越俎代庖。

业主自治应当成为物业管理最重要的原则

既然物业管理来源于业主的物权,那么,业主自治就应当是物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。道理很简单,物业管理不是社区管理,不是居民管理,而是物业区域内的不动产管理,谁的财产谁负责,天经地义。这属于私法范畴,而不是公法领域。

但在立法中,从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物权法》到《民法典》,都没有明确提出“业主自治”这项原则。尽管《物权法》第七十六条、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都规定,“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”,但就是不肯出现“业主自治”这四个字。

地方法规中,《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》写了“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、专业服务、公开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(第四条)”,但把业主自治和其他三个词并列一起,很不恰当。“专业服务”是物业管理的方法,“公开公平”主要是对公权力的要求,“诚实信用”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,都不能与“业主自治”等量齐观。

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说“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,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、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”,没有将业主自治作为核心,而将其“与社区管理相结合”,混淆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不同性质。

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说“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、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(第三条)”,把专业服务、政府监管与业主自治并列,与上述几个地方法规异曲同工。2007版的深圳物业管理条例甚至规定区主管部门有权“决定解散”业主委员会(第三十八条)。由此可见,实际上的政府监管,是凌驾于业主自治之上的。

法规中讳言业主自治,其实是不了解业主自治的意义才会有的担心。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自治只是对不动产的管理,如果村民自治都能成为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基本原则,那业主自治作为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,不应当有任何顾虑。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总纲,没有这个总纲,物业管理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就不可能理顺。

物业服务是服务人受业主委托而提供的有偿服务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,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,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。鉴于我国土地制度造成的大面积开发建设,形成巨大规模住宅小区的现状,除了极少数小型住宅区有业主自行管理的范例外,绝大多数小区都离不开物业企业的管理。可以说,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、大管家式的物业管理,是当前物业管理的主流。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,为业主提供房屋与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、保洁保安等有偿服务,这就是物业服务活动。

那么,物业服务与物业管理是什么关系呢?打一个比方,物业管理如同家庭主妇管理家政;而家政中的具体事务如洗衣做饭,主妇可以亲力亲为,也可以雇佣他人来做。受雇的服务人所从事的,也是家政的一部分,而不是与家政截然分开。所以,物业服务就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。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,业主有决策权,而物业服务人只是根据业主的指示从事具体工作。

这当然是理想的状态。现实中,大约有90%以上的住宅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,很难有效实行业主自治。这种情况下,实际操持小区事务的就成了物业公司,这是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况。

服务人当家,这是不正常的,但之所以广泛存在,却有内在的原因。一是小区规模巨大,业主彼此陌生,没有亲缘、地域、乡情、同事等纽带,完全是陌生人社会,缺少共同语言,甚至存在利益冲突,故难以组织起来。二是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只到乡镇、街道办事处,管理住宅小区这种新事务,前无古人,费力不讨好,各种机关皆退避三舍。三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传统,从贩夫走卒到文人墨客,大家都觉得公共事务应当由官府来管,只认可官府的权力,而不习惯通过民主讨论表决寻求共识。所以小区里尽管藏龙卧虎,个个走出去都能呼风唤雨,但在自己的小区里,大都低调隐身,不愿为公共事务出面。这样一来,物业公司成为小区的操盘手,也就是自然而然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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